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一)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携带行驶证的;(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三)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四)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五)不按照规定停放的;(六)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超出规定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