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关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