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