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