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