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和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标志、标线。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