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和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标志、标线。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