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