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技术参数,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