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由负责诚信管理的部门纳入个人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