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