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