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划建设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通行、停放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