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企业、居民委员会等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实行档案管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