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购车发票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凭证遗失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自本市开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过渡期限为一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