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