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进行监制。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