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