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三十三条有效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