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Chapter 3 信用激励与约束Article 33In force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