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市和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