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