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