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