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