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自治州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本县(市)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