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