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下列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国家、省级重点镇;(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重点传统村落;(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乡(镇)。其余乡(镇)、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