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发生农村火灾,失火单位或者村寨应当第一时间组织农村消防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灭火救灾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