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基础设施、器材装备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实施引水进寨工程时,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30户以上村寨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火栓和消防器材点,配备消防水带、水枪、水泵和火钩、火叉、板斧、梯子、绳子等必要的灭火、破拆工具。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