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下列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国家、省级重点镇;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重点传统村落;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乡(镇)。

其余乡(镇)、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