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
(三)参与编制、实施农村消防规划;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
(五)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七)对消防产品的使用、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八)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