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二)统筹农村消防发展,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消防规划;
(三)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五)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
(七)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八)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