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

(三)参与编制、实施农村消防规划;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

(五)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七)对消防产品的使用、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八)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