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加强传统村落消防设施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农村消防规划,编制项目,支持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农村消防经费;
(四)水务部门负责农村消防用水保障;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中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管;
(六)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八)文物部门负责落实农村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
(九)供电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供电设施、用电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用电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开展农村电网改造;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用电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用电安全隐患整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工作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