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补助,并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革命老区的投入,具体办法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农村公路可以由地方自筹资金先行组织建设,待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归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