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参与的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监管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