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补助,并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革命老区的投入,具体办法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农村公路可以由地方自筹资金先行组织建设,待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归垫。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