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