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修复公路、恢复交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