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修复公路、恢复交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