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其他车辆应当注意避让。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设置绕行标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