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 信息应用第三十条有效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可以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一)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二)限制任职资格;(三)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四)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五)限制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六)限制出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别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