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可以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一)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

(二)限制任职资格;

(三)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

(四)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

(五)限制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

(六)限制出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别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