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 信息应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守信信用主体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二)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融资信贷、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