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 信息应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失信信用主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二)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三)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