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失信信用主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