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对守信信用主体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二)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融资信贷、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