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七章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