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