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证照、证明、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