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