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