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