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